人才培养

硕士生培养

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20-10-06

闽工院研工〔2019〕6号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经入学审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的(不包括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附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而擅自离校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的;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到校,并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持缴费发票到学院办理注册。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核实研究生身份后将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教学秘书老师,研究生教学秘书使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注册管理模块进行系统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非新进校研究生若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经导师安排在国内其它省市实习或参与项目的,缴费后由导师事先向学院说明情况后代为办理注册手续,导师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各类在职研究生因故无法到学院报到注册者,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联系导师和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核实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后给予系统注册。   

第十条  未按时注册的研究生,不能进行选课,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并扣发一个月基本生活津贴。

第二章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技和社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课题、论文调研需要出差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或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请假者应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获准后上联留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下联交学院研究生秘书通知任课老师。

(二)因病请假,需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病假一周以上的,由导师、辅导员、学院签署意见。在一学期内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学习周数的1/2的,按休学处理。

(三)一般不允许研究生请事假。如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三天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导师、辅导员、学院签署意见。在一学期内请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特殊原因,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逾期不返超过两周不销假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年限内,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70分方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学分未超过学校规定退学范围的,可以申请重修

研究生可到与我校有校际间跨校修读课程协议的学校选修课程,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批。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系)进行审核,报研究生处确认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规定的课程学习年限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在课程考试中舞弊作伪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在论文答辩之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和导师变动以及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确实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相近专业内进行。

第十八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后,送交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校内转专业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其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予承认。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三)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受理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连续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学习周数的1/2的,按休学处理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的,可申请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因个人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一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程序: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户籍关系不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领取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确认可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半年而复学的,随原班学习。休学一学年而复学的,转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且又未申请继续休学的;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学位课程考试有二门不合格或有一门不合格经重修、重考后仍然不合格者,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非学位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

(三)硕士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四)学校经过阶段性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五)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自费出国留学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其它原因应退学的。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学院应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批准退学的必须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5天之内办理好所有的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报考同等学历的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由我校毕业生就业中心按本科生推荐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籍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为外校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本科学习院校。

(三)其它情形,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其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位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经校答辩委员会、研究生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可于一年内补答辩一次,通过补答辩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答辩。换发毕业证书以补答辩通过的日期作为毕业时间。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和自动退学的除外),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经批准退学而又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或自动退学的,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只予以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因休学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导师、所在院系、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可延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一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超过即取消学籍。兼任助教、学位论文答辩等均在此学习年限内安排。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其培养业务费、生活补贴费等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凡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福建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提前毕业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需提前毕业的,由本人申请,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登记表》,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初审通过后,送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最多提前半年毕业。提前毕业生自取得研究生学籍起,累计在校年限不少于2年。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送审论文的评阅意见有一份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则不能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定向研究生比非定向研究生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相应延长1年。定向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还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可脱产进行。定向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八章  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为我校的在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本条例对其进行管理,其福利待遇按在职、定向办理。

第三十七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专业、出国或继续深造的,须先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所在学院方可按在校生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的,由学校将其退回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九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般应按期毕业,如需延长学习期限,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条款办理。

第九章附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原颁布的文件(闽工院研工〔2016〕8号)同时废止。